1.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084C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1592B號令
修正全文6點,並修正名稱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3.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13384B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73760A號令
修正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3175A號令
修正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