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醫學教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32200151號 函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醫學教育興革,提升醫學教育品質,
  促進醫學及相關領域之發展,特設醫學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與諮詢有關醫學及相關領域教育之重大政策及興革事項。
  (二)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領域之各項教育活動計畫。
  (三)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醫事領域專業倫理或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三人為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
  及執行秘書,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公、私立大學醫學校院院長。
  (三)醫學及醫事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四)本部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司長與技術及職業教育
     (以下簡稱技職司)司長。
    總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由本部部長自委員中指派,總召集人負責召
  集跨分組會議及出席重大醫學教育議題之諮詢會議;執行秘書協助總
  召集人處理本會醫學專業事宜。副總召集人由高教司司長兼任,負責
  督導行政幕僚作業。
    本會幕僚作業由高教司辦理。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
  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
  止。

五、本會得視醫學教育推動情形召開大會,由本會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
  出席。
六、本會設下列各分組,由本部部長自該組委員中指定一名委員擔任分組
    召集人,辦理各該組事務;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設其他分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牙醫教育組。
    (三)中醫教育組。
    (四)藥學教育組。
    (五)護理教育組。
    (六)醫事教育組。
     各分組召集人得邀請本會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五人
     至九人,組成任務小組,就各醫學教育領域之重要政策議題或改革凝
     聚共識,或就本部對醫學教育興革或政策制定所需研議事項提供政策
     諮詢、改進建議及方案。
     各分組會議得視需要(包括本部政策諮詢需求)不定期召開,由各分組
     召集人主持。
     各分組執行第二項任務或第八點醫學教育改革計畫時,應邀請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代表參與。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及其分配,應由總召集人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依各分
  每年度所提醫學教育改革計畫或本部政策推動所需先予評估後,提交
  本部視年度預算狀況及政策推動需求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