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高等教育相關事項,提升我國高
等教育品質,特設高等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大學分類及規模事項。
(二)審議大學學制改革事項。
(三)審議大學國際化事項。
(四)審議其他高等教育重要政策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
部部長擔任召集人,或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
及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經相關機制所推派之代表。
(二)學者專家及學術研究機關(構)之代表。
(三)產業界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協會、協進會、機關(構
)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
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下設大學分類及規模組、大學學制改革組、大學國際化組等工作
小組。必要時,本會得增設其他工作小組。
提本會審議之案由,應先經工作小組討論。
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協會、協進會、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
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