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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等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40020271號 函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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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高等教育相關事項,提升我國高
  等教育品質,特設高等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大學分類及規模事項。
(二)審議大學學制改革事項。
(三)審議大學國際化事項。
(四)審議其他高等教育重要政策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
  部部長擔任召集人,或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
   及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經相關機制所推派之代表。
(二)學者專家及學術研究機關(構)之代表。
(三)產業界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協會、協進會、機關(構
  )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
  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下設大學分類及規模組、大學學制改革組、大學國際化組等工作
  小組。必要時,本會得增設其他工作小組。
  提本會審議之案由,應先經工作小組討論。
  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協會、協進會、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
  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