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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103000634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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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

  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

    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體育署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體育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體育署勞務委託

    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三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三、本要點所定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之培育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培育補助。

  (二)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就業輔導。

  (三)原住民族地方特色體育活動之舉辦。

  (四)原住民族傳統特色體育樂活營之舉辦。

  (五)各級原住民族鄉鎮綜合運動會之舉辦。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運動人才培育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培育事項之辦理內容如附件一。

四、本要點所定培育事項,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採政府採購法所定勞務委託。

  (三)採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所委辦。

五、申請單位如下:

    申請單位、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應為下列機關或團體: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培育事項內容,應符合第三點附件規定。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

  (二)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舉辦前提出申請。

  (三)體育署專案申請者,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七、申請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依法設立之民間體育運動團體,依本署所

    定辦理期限,研提活動計畫報體育署核定。

  (二)配合政策之專案計畫,由申請單位逕報體育署核定。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總表、活動計畫書。

  (二)辦理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就業輔導申請書。

九、審查作業方式如附件二。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核定補助者,得就核定金額,

    一次撥付;其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申請案件由各該受補助單位檢具領據;其以補助方式辦理

    者,另附納入預算證明,報體育署請撥經費。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報體育署備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送審,

    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計畫完成三十日內,或年度結束

    前,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成果報告、機關支出分攤表(經費

    支用明細表)等資料報體育署辦理核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則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

    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體育署補助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體

    育署指定文件資料辦理核銷結案。

    前項各款情形屬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

  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核定計畫確實執

    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

    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體育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

    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及文件等。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體育署得停止受

    理次一年之申請。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期

    改善仍未改善者,體育署得不受理次一年度之申請案件。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偽造、變造者,應撤銷補

    助之核定,並命其繳還已領之補助款;其後一年至三年內,並得不

    受理其申請補助。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經核定購

    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

    助」。

  (三)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以

    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包括帳務);體育署得

    請求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體育署說明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程序規

    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體育署為指導單位。

  (七)體育署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得酌予調整

    各該補助額度。

十四、本要點規定,於採政府採購法所定勞務委託或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

  款所定委辦方式辦理者,得準用之。

十五、本要點各該申請表格登載體育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