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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103000476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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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輔導鄉鎮市區基層體育會,活絡地方運動健康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層體育組織範圍如下:

(各該鄉鎮市區體育會且有依法立案者。

(其他經本署認定者。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補助表,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補(捐)助。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者。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受託單位: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署勞務委託者。

(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如下:

(經立案之鄉鎮市區體育會。

(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六、申請方式如下:

(申請期間如下:

1、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2、 未及於前目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理由,於活動辦理前報本署專案申請。

(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至附件四)。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

5、其他經本署指定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請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署原則於各該年度三月三十日前核定,並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含受補助單位)。但其相關補助金額有待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者,本署得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撤銷補助。

(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署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不受申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之限制。

八、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後檢附收據致本署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算表、原始支出憑證(其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成果報告書致本署撥付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年終決算事宜,除經本署事前核准者外,應於十二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而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例核撥本署補助經費

九、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應按本署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署同意。

(本要點補助相關文宣資料(包括辦公處所)明顯處,應載明本署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儀式及行程,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通知本署。

(掌握補助執行情形之必要,本署得請求受補助單位到署說明執行進度。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署審核後據以考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中載明執行成果。其未達考核基準者,作為本署爾後各該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申請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作為本署爾後各該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其經本署核定之申請案件,應結案而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署得視情況就各該單位依本要點所定補助申請一年至三年不予補助。

十、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託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定。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補助事項表

序次

補助態樣

補助項目及其基準(金額新臺幣元)

購置簡易運動設施器材、辦公設備

(經立案之各鄉鎮市區體育會依實際需求,備妥相關計畫書,逕向本署申請簡易運動設施器材及基本辦公設備經費補助。

(申請購置簡易運動設施消耗性器材,每案視實際需要,最高補助15000元。

(申請辦公設備,包含場地租用費、傳真(電話)機、電腦及其他基本必備項目,每案視實際需求,最高補助15萬元。

(本署必要時得組成評審會,並經審核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

培訓體育志工基層服務

(委託機關學校培訓體育志工。

(經培訓合格之體育志工,分派至各鄉鎮市區體育會定點服務,專責開班指導基層民眾參與各種休閒活動,同時調查彙整該地區體育休閒活動訊息,定期提供各縣市政府,並協助基層體育活動之推廣工作。

(體育志工以補助每月1,000元交通費及誤餐費為原則。

其他經本署認定者

依法登記立案且經本署同意辦理本案相關活動者,依其所送計畫及經費預算,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申請表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申請計畫書【參考範例】

 

 

 

 

 

附件四

           [單位名稱]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申請計畫經費概算表【格式】【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五

                                           ○○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體育會
                                           辦理強化基層體育組織成果報告【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