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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志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30006111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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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為整合社會資源,鼓勵熱心人士支援體育工作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

三、凡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社區等舉辦公益性質體育相關活動、皆為
  體育志工支援及服務範圍。

四、體育志工分為下列兩類:
(一)體育指導志工:協助體育知能諮詢、休閒運動推廣。
(二)體育服務志工:協助辦理行政、庶務等相關事宜。

五、體育志工分級及應備資格如下:
(一)體育指導志工:年滿十八歲以上,具備體育專業知能,並持有相關
   證明文件者。
   1.B級體育指導志工:須通過各縣市辦理之體育志工研習訓練。
   2.A級體育指導志工:須具備B級體育指導志工滿兩年,服務時數
    達四百小時以上,並通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之
    體育志工研習訓練。
(二)體育服務志工:通過體育志工研習之基礎訓練且身心正常之熱心人
   士。

六、各縣市運用單位應擬定體育志工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陳報本署,於
  核備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報名:民眾自由報名參加或由機關、團體、學校及事業單位推薦。
(二)遴選:由運用單位審查志工申請書面資料,必要時得聘請相關人員
   進行面談。
(三)訓練:
   1.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2.特殊訓練:依服務單位所需項目個別訂定之。
(四)實習:完成訓練課程者,由運用單位安排實習服務。
(五)評核:實習期滿,由運用單位辦理考核。
(六)發給證書:由本署統籌辦理。

七、體育志工之服務工作,由運用單位依業務需要及志工提出之服務場所
  與時段,予以安排分配。

八、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辦理體育志工招募、訓練、管理
  、輔導評核等各項行政事務。

九、體育志工每二十人得成立體育志工小隊,每小隊設小隊長一人。每十
  小隊得成立體育志工大隊,設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至三人、總幹
  事一人。體育志工應盡量採取自治方式運作。

十、凡受聘為體育志工者享有下列權益:
(一)服勤期間由運用單位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意外保險。
(二)贈送本署及運用單位發行之相關刊物。
(三)邀請參與本署及運用單位之各項體育講座、學術研討會。
(四)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收費性體育活動或使用運用單位之收費性體育
   設施者,憑體育志工服務證得享折數優待。
(五)運用單位得依體育志工服務性質與時間,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
(六)體育志工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
   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七)各運用單位得另訂其他保障措施,加強所屬志工之照顧。

十一、體育志工服勤注意事項:
 (一)需依排定時間、地點準時到達值勤。
 (二)值勤期間均應配戴體育志工證,並遵守運用單位各項規定,不得
    有怠忽職責或損及體育志工榮譽之行為。
 (三)請假應依規定、事先知會運用單位。

十二、體育志工得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各項相關訓練活動,加強充實專業
   知能,以增進服務效能。

十三、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下列事務:
 (一)協助體育志工瞭解相關組織與功能,遵守各項規定。
 (二)適時提供體育志工專業知能,以維持服務品質。
 (三)協助體育志工克服困難,達成所分派之任務。

十四、運用單位應定期舉辦志工例會、成長課程研習,以加強志工聯繫。
   並得舉辦聯誼活動及發行體育志工簡訊。

十五、有關體育志工評核制度及獎勵方式,由本署另定之。

十六、各運用單位辦理體育志工招募、訓練與服務所需經費,除由各運用
   單位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支應外,本署得酌予補助。
   各運用單位應於辦理前兩個月,擬定實施計畫,陳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