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輔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展特
色運動與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長期有計畫之發掘及培育優秀
運動人才,提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指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及花蓮
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二) 申請單位:
1、 體育專業之大專校院。
2、 大專校院設有體育運動系所且培養優秀競技運動人才為目的者。
3、 大專校院培訓經本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且屬奧
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優秀競技運動人才者。
4、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三)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者。
三、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者,本部得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
(一) 發展之特色運動為本部指定之重點運動(如附件一)。
(二) 學校具備完善訓練場地設備或具有相當替代方案(例如校外租
借專用訓練場地)。
(三) 學校聘有專職專業教練或聘任兼任專業教練。
(四) 選手來源有招募計畫。
(五) 選手生活及課業有輔導計畫。
(六) 代表隊有培訓及參賽計畫。
(七) 代表隊組訓參賽有自行籌措經費計畫。
(八) 對選手表現優良者有獎勵措施。
(九) 發展特色運動有具體期望目標及前瞻願景。
(十) 前三年度發展特色運動賽事成績表現優良,其應詳細列舉選手
入選奧運、亞運、世大運、東亞運等國家代表隊情形,或參加
各該國際運動賽事、全國運動會、大專院校運動會及本部核定
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成績。
四、 補助方式如下:
(一) 特色運動種類:
1、 運動種類限制:
(1) 體育專業校院,以不超過七種為限。
(2)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設有體育系所者,以不超過五種
為限。
(3) 一般大專校院,以不超過三種為限。
2、 由本部依申請單位所報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審查核定補助
金額。
(二)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依申請單位之訓練績效、申請內容及經費
數額,於本部各該年度預算額度內審查核定。
五、 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本部規定期間向本部申請。
(二) 前款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審核表(如附件二)。
2、 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如附件三)。
3、 發展特色運動教練選手簡歷名冊(如附件四)。
4、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專案小組成員名單(如附件
五)。
5、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計畫書(如附件六)。
6、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項目及經費申請一覽表
(如附件七)。
7、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歷年度獲得本部補助項目及
經費一覽表(如附件八)。
前項第二款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通知申請單位提
供其他資料。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六、 審核程序如下:
(一) 由本部先行審查形式要件。
(二) 分析評估申請內容後簽核;其有必要者,得由本部召開審查會
進行實質審查,其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設置及審查要點,得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審查,其有必要者,本部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
或邀請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部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七、 補助受領、支用範圍及執行方式如下:
(一) 發展特色運動:
1、 經費支用以醫療保險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
備費、選手培訓、聘任外籍教練、參賽及移地訓練費為限,不
得以金錢方式直接發給教練及選手;支用餐飲費以辦理寒暑假
集訓及實施外縣市、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為限,寒暑假集訓所
支用餐飲費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單位經費總
額之二分之一。
2、 教練及選手接受本部其他訓練補助者,不得重複支用前目補助
費用。
3、 執行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者,應於申請時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
概算專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4、 聘任外籍教練者,應檢附教練資歷、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專
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二)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選手訓練所需之運動科學研究儀器或訓
練設備為限,並應提具具體支援代表隊訓練計畫。
八、 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 申請單位成員(包括選手及教練)被判停權處罰,且其處罰仍
於有效期間者,不得列為受補助單位;運動團隊成員(包括選
手及教練)有違反運動精神或其他不良事蹟經查證屬實者,亦
同。
(二) 申請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
紀律規定(包括違反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WorldAnti-Doping
Agency,即WADA)相關規範)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包括兩岸)
體育活動交流等相關規定,經本部以書面通知改善,無正當理
由未改善者,本部自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不予以本要點之補
助。
九、 經費核撥、執行及核結如下:
(一) 經費核撥:經費核撥,採一次核定補助總額,分二期撥款。受
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一週內,掣據請領第一期補
助款,第二期補助款於辦理補助計畫核結時撥付。
(二) 經費執行:
1、 支用經費應以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辦理核結,其買受人名稱為
受補助單位。
2、 受補助單位應於領據上自行註明「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3、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採購;其有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經費核結:
1、 發展特色運動:補助計畫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
發展特色運動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九)、收支結算表及原
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
2、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計畫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檢附採購資料(公告證明、招標投標文件、契約、完工交貨驗
收及財產增加單等)及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
3、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4、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核定情
形繳回結餘款。
十、 績效評估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
行。
(二)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受
補助單位應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情形及效益,作為本部爾後辦理本
要點補助之主要評估依據;其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
、執行效益不佳或所屬選手重複接受補助者,本部爾後不予以
本要點規定之補助。
(四) 受補助單位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者,應於完成採購後一
年內提供實際支援代表隊訓練報告三篇(格式如附件十);其
未依規定提出者,本部爾後不予以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
之補助。
(五) 發展特色運動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報本部核結者,原核定補
助經費,由本部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本部事前同意
展延者,不在此限。
(六)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或報本部核
結者,原核定補助經費由本部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
本部事前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部
專案小組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