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中等以下基層運動績優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地設施,提供
選手完善訓練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補助事項,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分別適用國民體育
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前項申請單位應統籌該轄轄區內學校及體育場(處、所)統一申請。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會規定期間內提出年度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
陳報本會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如下:
(一)以申請單位同時申請為基層訓練分站之轄區內學校及學校代表隊指
定訓練場所(如體育場)為限。
(二)申請單位指定訓練場所且簽立有三年以上租賃契約及中長期訓練計
畫者,得專案陳報本會辦理。
五、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運動器材設備:以運動選手競技或訓練所需之
器材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舍等)
修繕為限。
前項補助範圍由申請單位任擇一款申請經費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為資本門經費,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之儀器、設備或營建工程之支出,不得挪為他用。
七、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五點第一款者,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擬補助之學校,補助經費以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二)第五點第二款者,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擬補助之學校二所或三所,
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直轄市政府配合款額度應達總經費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配合款額度應達總經費額度百分之三十,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者,配合款額度應達總經費額
度百分之二十。
前項配合款,應以申請單位、學校及指定訓練單位所編製預算合併計
算。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如下:
(一)經費核撥:
1.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應於二週內掣據請領補助額
度二分之一及納入預算證明陳報本會撥款。
2.各補助學校,於核定補助額度內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各學校結案紀錄以收
支結算表(如附件二)陳報本會辦理核銷及餘款請領事宜,並轉
撥受補助學校。
2.受補助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銷者,該核定經費由本會
逕予註銷。其已撥款者,由本會追繳,且下年度減列補助經費百
分之二十。
九、本會核定受補助學校應依本會頒布之「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
管理使用原則」規定辦理(如附件三),並完成財物登記事宜。
十、為瞭解補助對象及學校辦理本要點補助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
瞭解執行情形,補助對象及學校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
十一、補助對象或學校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或國家代表隊調訓、
不遵守運動選手紀律(含運動禁藥檢測)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
岸)體育運動交流等相關規定,並經本會以書面通知而仍未能依限
改善者,自書面通知送達或其所載改善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