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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申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體委競字第10100106643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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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地方政府發掘、培訓
    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及高中職學校發展特色運動,提昇基礎競
    技運動實力,建立完善培訓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以培訓基層運動選手為目的,統一以運動種類所分別設立之組織
      ;運動種類由地方政府依據本要點自行遴定。
(二)訓練分站:訓練站其下得設有若干個訓練分站,並以直轄市或縣(
      市)轄區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
      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或體育場(處、所)
      為設立單位,且依據本要點成立,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
      管體育運動行政主管機關及訓練站指揮監督。

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統籌轄區國小、國中
    、高中職等學校及體育場(處、所)統一申請。

四、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本會規定期間內提出年度培訓計畫及資料表
    件陳報本會審辦。

五、申辦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及項目
    為限:
(一)本會政策輔導重點培訓運動種類如下:
      1.個人項目: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
        道、柔道、舉重、射擊、自由車、軟式網球等十三種。
      2. 團體項目:足球、排球、棒球、女子壘球等四種。
(二)上開重點培訓運動種類,除舉重、自由車、女子壘球等三種運動種
      類應自國中開始設立訓練分站外,餘十四種運動種類應設立國小、
      國中及高中職三級訓練分站,以銜續培訓體制。
(三)高中職設立訓練分站,每校以發展至多三種運動種類為限,惟申請
      單位轄區內高中職學校數在五校(含)以下者,則以發展至多五種
      運動種類為限。
(四)自選運動:訓練站以二種運動種類為限。

六、審核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審核程序:由申請單位彙整符合施訓資格之學校資料,於本會規定
      期限內,提出實施計畫(如附件一)陳報本會,本會即依計畫內容
      、資格等相關規定審核。
(二)辦理具有潛力基層運動選手專案計畫,由本會另案核辦。
(三)審核原則:依據所附成績證明及集訓方式、選手來源及人數、地方
      政府配合經費額度、前一年度經費核銷情形等相關資料審核辦理。

七、施訓基準如下:
(一)國小部分:具有申辦之運動種類潛能之當地國小學生及體育班學生
      ,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工作者。
(二)國中部分:以銜接當地國小培養之人才,以具有申辦之運動種類潛
      能之當地國中學生及體育班學生,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
      工作者。
(三)高中職部分:以銜接國中培養之人才,以申辦運動種類之體育班學
      生或運動發展重點學校,符合施訓資格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
      訓練工作者。

八、施訓資格如下:
(一)國小及國中部分:
      1.參加最近一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舉辦聯賽甲級(最優
        級組)獲得前六名者。
      2.參加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十隊以上之運動錦標賽
        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者。其未達十隊者,以前四名為限。
      3.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近一屆主辦之縣市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
        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其屬離島地區而未能每年舉辦者,以最近
        一屆為原則,但成績仍以最近二年內為限。
      4.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近一屆主辦之參賽隊數達八隊以上單項
        錦標賽獲得前四名者。其未達八隊者,以前二名為限。
(二)高中職部分:
      1.參加最近一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舉辦聯賽甲級(最優
        級組)獲得前六名者。
      2.參加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八隊以上之運動錦標賽
        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者。其未達八隊者,以前三名為限。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近一屆主辦之縣市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
        會前三名者,其屬離島地區而未能每年舉辦者,以最近一屆為原
        則,但成績仍以最近二年為限。
      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近一屆主辦之參賽隊數達六隊以上單項錦標
        賽最優級組前三名者。其未達六隊者,以第一名為限。
(三)申請設立個人項目運動種類訓練分站者,而其所屬選手符合前二款
      施訓資格者,應達各該訓練分站總選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始得設
      立訓練分站;團體運動項目施訓資格審認以大會選手名冊為準。
(四)訓練分站所屬選手或教練因違反運動精神、運動禁藥或其他不良事
      蹟屬實者,遭相關單位判處禁賽處分期間,不得列為施訓範圍。

九、經費支給原則如下:
(一)依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內十歲至十九歲人口數、參加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成績、運動教練人數、體育班數、離島偏遠地區及
      前一年度各縣市財政稅收,由本會核定經費額度,並由申請單位統
      籌分配經費。但自選運動不得超過本會核定經費百分之二十。
(二)申請單位(含所屬學校及轄區內國私立高中職)應編列配合款,達
      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會核定之計畫而嗣後有訓練站停訓、減隊及變更等情形者,申請
      單位得於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內自行調整核定,並陳報本
      會。

十、訓練站經費支用如下:
(一)經費支用以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
      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費(每件單價以不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為主
      ,核發基準由各申請單位覈實辦理。
(二)教練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方式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三)教練指導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各訓練站經費支用時,應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其買受人名稱應以
      各申請單位或訓練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辦理核銷。
(五)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依規定覈實報支。
(六)教練及選手已接受本會其他培訓補助者,不得以其個人名義重複申
      領本會依本要點發給之相關經費。

十一、訓練站經費核撥及核銷如下:
  (一)經費核撥:申請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應於二週內檢據送
        會請領。
  (二)經費核銷:
        1.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
          件二),陳報本會辦理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原申請單位備
          查)。
        2.申請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銷者,該核定經費由本會
          逕予註銷,且下年度減列辦理經費百分之二十。
        3.經費核銷而申請單位配合款未達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
          者,應依比例繳回本會核定經費。

十二、督導及訪視: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輔導專案小組,督導並協助所屬訓練站(含訓練
        分站)及運動團隊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日誌及建置各
        種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各訓練站(含訓練分站)培訓計畫有修正或變更者,應儘速敘明
        原因,並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及資料,由申請單位查核後,報本
        會備查。
  (三)申請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繕作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
        件三)報本會備查。
  (四)申請單位應建置選手基本資料表(如附件四)留存備查。
  (五)本會得視政策需要及地方發展優勢,指定或由申請單位自訂重點
        運動種類訓練站(含訓練分站),並檢視其訓練目標績效達成情
        形;另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績效,本會得視需要前往訪視,申請
        單位及各訓練站應配合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申請單位績
        效達成與本會訪視情形,得作為本會下年度核給辦理經費依據。

十三、凡未依本會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
      視者,本會得不予補助其申請案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