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附件編號 6 及編號 8 所 稱「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及「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包含臺北市立體 育學院及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改制前之體育專科學校畢業而嗣後修習有 關體育、運動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得有學位者。 二、前開情形,申請人應檢附前開體育專科學校全部在學研修學分成績單 、畢業證書及前開相關系所學位畢業證書作為審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