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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範獎勵對象而有關參加「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者,應以奧運、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奧運、亞運籌備單位正式核定即將舉辦最近一屆奧運、亞運正式競賽種類之正式競賽項目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體委競字第10000125551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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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範獎勵對象而
有關參加「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者,應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奧運)及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奧運、
亞運籌備單位正式核定即將舉辦最近一屆奧運、亞運正式競賽種類之
正式競賽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