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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顧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5000848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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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我國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補助
        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照護補助對象為本署核定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
        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而進駐本署國家運動選手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或經專案核准營外訓練之訓練選手(以下
        簡稱選手)。

三、本要點所稱醫療照護補助範圍如下:

(一)國訓中心所辦理之教練選手團體意外險承保範圍以外之醫療支出補助事
            項。

(二) 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範圍及自付額之給付事項。

四、本要點醫療照護補助範圍及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復健訓練費用補助:為使選手傷病徹底治療復原,提出後送復健訓練計
             畫,由國訓中心運科小組醫學組委員個別診斷評估而有復健訓練之必要
             者,提報國訓中心運科小組醫學組,並經國訓中心簽辦。

(二)後送治療費用補助:選手傷(病)需要而有後送治療之必要者,應由國
             訓中心運科小組醫學組委員個別診斷評估後,先行送醫再由國訓中心簽
             辦。

(三)特殊護具費用補助:為保護及穩定傷勢,而有避免惡化之必要者,由國
             訓中心運科小組醫學組委員個別診斷評估後,經國訓中心核准後辦理。

(四)因疾病緊急就醫醫療費用補助:由國訓中心核准後辦理。但其已依前三
             款規定辦理者,不得重複申請給付。

(五)病歷資料影印:選手基於本要點照護事項,由國訓中心運科小組醫學組
             委員有確認及評估病情之必要者,應經國訓中心核准後辦理。

五、有關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本署各該年度有經費不足者,仍得不予補助。

六、本要點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顧申請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