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使替代役體育役役男(以
下簡稱役男)養成主動負責,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並嚴守紀律,以提升
服勤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役男具下列事蹟者,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
前八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功三次及核給榮譽假八天。
2.獲第二名者,記功二次及核給榮譽假七天。
3.獲第三名者,記功一次及核給榮譽假六天。
4.獲第四名者,記嘉獎二次及核給榮譽假五天。
5.獲第五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四天。
6.獲第六名者,核給榮譽假四天。
7.獲第七名者,核給榮譽假三天。
8.獲第八名者,核給榮譽假三天。
(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三名者
,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功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五天。
2.獲第二名者,記嘉獎二次及核給榮譽假四天。
3.獲第三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三天。
(三)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
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嘉獎二次及核給榮譽假四天。
2.獲第二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三天。
3.獲第三名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四)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及亞洲單項運
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依名次獎勵如
下:
1.獲第一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三天。
2.獲第二名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五)參加由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主辦之
全國性正式錦標賽或本中心指定參加之賽會,其團體項目參賽隊伍
六隊以上,個人競技項目參賽人數六人以上,而獲總成績(不含分
站成績)前二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2.獲第二名者,核給榮譽假一天。
(六)達前款賽會獎勵成績,但參賽隊伍(人數)四隊(人)以上未達六
隊(人)者,獎勵依前款核給二分之一。
(七)參加由單項協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世界大學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選拔或世界正式錦標
(盃)賽、亞洲正式錦標(盃)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拔,並獲得該代
表隊資格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八)參加由單項協會主辦之前款賽會之非正式競賽項目選拔或國際公開
賽、邀請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拔,並獲得該代表隊資格者,核給榮譽
假一天。
(九)參加團體項目比賽另獲大會頒發個人獎項者,核給榮譽假,但以一
天為限。
(十)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嘉獎、記
功或併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一次最多以三天為限。
(十一)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嘉獎
、記功或併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一次最多以三天為限。
(十二)參加本中心定期辦理之檢測,成績達標準者,得核給榮譽假一次
,最多以一天為限。
(十三)其他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得獎勵之事項,依規定核予獎勵。
三、役男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懲處:
(一)違反運動禁藥有關規定者,除依體委會所頒「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懲處外,另得依情節輕重核予記過、申誡或罰勤之處分。
(二)參加全國性正式錦標賽、本中心指定參加之賽會或辦理之定期檢測
,成績嚴重未達標準者,得罰勤十六小時,或併記過一次。
(三)參加全國性正式錦標賽、本中心指定參加之賽會或定期辦理之檢測
,成績未達標準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申誡一次。
(四)經核准出國或參加單項協會所辦理之訓練或比賽,活動結束,未按
時返回服勤或指定住宿場所者,得依實際逾假日之時數,施以罰勤
或併記過、申誡之處分。經屢次勸導再犯者,得送輔導教育。
(五)未經核准,參加非指定之訓練或比賽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申
誡一次。
(六)未依規定或藉故不參加指定之訓練、比賽(含國家代表隊選拔)或
檢測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申誡一次。
(七)不服從本中心督導長官、教練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經查證屬
實者,得罰勤十六小時,或併記過、申誡。
(八)不服從本中心督導長官、教練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較重
,經查證屬實者,得送輔導教育。
(九)未經請假離開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經查證屬實者,得罰勤
十六小時,或併記過、申誡。經屢次勸導再犯者,得送輔導教育。
(十)未依規定參加點名、服勤(訓練)或集會等活動者,得罰勤八小時
,或併記過、申誡。經屢次勸導再犯者,得送輔導教育。
(十一)於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喧嘩,影響他人不聽勸告,經查證
屬實者,罰勤八小時以上或併記過、申誡。
(十二)其他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得懲處之事項,依規定核予懲處。
四、有關辦理第二點第十二款、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之定期檢測作業程
序。及獎懲標準與參加國內賽會成績標準,由本中心另訂之。
五、本中心為辦理役男獎懲事宜,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本要點之規
定,組成公正之委員會辦理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