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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200042723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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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補助購置訓練用之器材設
    施妥善管理使用, 爰訂定本原則。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據「事務管理規則 - 財產管理規定」及「國有財產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訂定器材設施管理辦法(含使用年限), 妥
    為保管使用, 定期維護, 以確保器材設施之安全, 提高使用效益, 維
    護經費由使用單位自行籌措辦理。器材設施辦理報廢時, 亦應依程序
    函送本會核備後辦理後續作業。


三、受補助單位對本會補助購置之器材設施, 應依本會核定配置之訓練單
    位, 提供優秀選手訓練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對本會補助之器材設施, 應編製器材設施財產卡, 並於器
    材設施上印製「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購置」之字樣, 並列入移交。
    器材設施財產卡如有毀損時, 應即補建。


五、機關、團體為因應訓練或比賽需要, 經受補助單位同意後, 得予借用
    , 但不得有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之情事。


六、訓練單位對於使用中之器材設施, 應善盡保管之責, 不用時應繳回受
    補助單位, 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七、器材設施如為固定安裝無法拆卸分裝繳回者, 受補助單位應作適當之
    處置, 以避免器材設施之閒置浪費。


八、受補助單位首長如有異動時, 應將器材設施列冊, 並移送接任首長點
    交。訓練單位之首長(如學校校長)如有異動時, 應辦理器材設施列
    冊點交, 點交清冊應簽章後, 函送受補助單位核備。


九、本會補助之器材設施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不堪使用時,
    受補助單位應查明原因, 並作適當處置後, 報本會核備。


十、有關器材設施如發生權益糾紛時, 受補助單位應即設法解決。必要時
    得循行政程序或法律途徑解決, 並即函報本會。


十一、本會為了解器材設施管理使用情形, 得隨時抽查或請受補助單位提
      報相關管理辦法、器材管理使用與維護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為以
      後年度補助之參據。


十二、本會(含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訓練、比賽及相關活動
      時, 有權隨時調借所補助之器材設施, 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借用。
      借用時所須搬運費用及使用期間之相關耗材, 由本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