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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40015890號函 函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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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我國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競技
    運動人才(以下簡稱選手)培訓工作,特設競技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性運動賽會,其範圍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包括夏季及冬季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包括夏季及冬季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包括夏季及冬季世大運。
(四)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年奧運):包括夏季及冬季青年
      奧運。
(五)亞洲青年運動會。
(六)東亞青年運動會。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參加之國際性綜合或單項大型運動賽會。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全國性各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各協會)所屬參加國際性運
      動賽會選手培訓計畫及教練、選手名單。
(二)研訂教練、選手選拔與訓練相關規範及培訓經費補助等相關事項。
(三)督導各協會準備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選手選拔培訓計畫執行及參賽
      等相關事項。
(四)考核各階段選手培訓、參賽預期目標及評估執行績效。
(五)代表本署參加各協會所屬選手培訓、選拔及參賽等相關會議。
(六)審議替代役或補充役選手培訓及輔導相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選拔、訓練及參賽等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或署長指定之
    人員擔任,其餘委員,分為下列二類,由署長聘兼之:
(一)全項委員:具有多種運動領域專長,共十一人至十五人;其聘期依
      奧運或亞運賽期,期滿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二)專項委員:具有各單項運動專長,聘期比照全項委員。
前項第二款專項委員,於本小組討論該單項運動事項時,始出席開會。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或本署人員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法人之代表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為執行本要點規定任務有督導訪視必要時,得視需要,邀
    請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法人或專家學者列席或陪同。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依會議
    決議辦理,或提交相關機關(單位)辦理。
    本小組庶務、行政工作,由國訓中心負責執行。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核定國訓中心各年度選手培訓經費項下支應
    。

十、本小組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應以本署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