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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員用藥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80010239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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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簡稱本署)為反制運動員違規用藥,有效處理我國運動
  員參與國內外運動競賽有關問題,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三條規定設
  立運動員用藥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設置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反制運動員違規用藥之政策諮詢事宜。

  (二)本署運動員違規用藥爭議處理支援事宜。

  (三)其他有關運動員用藥諮詢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延聘,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一)運動醫學及藥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相關體育行政、法律及政府機關相關人員。

  (三)體育團體、傑出運動教練及選手代表。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競技運
  動組科長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競技運動組指派。

五、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且為主席;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為克出席者,應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署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相關單位代
  表、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九、本會議召集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