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簡稱本署)為反制運動員違規用藥,有效處理我國運動
員參與國內外運動競賽有關問題,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三條規定設
立運動員用藥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設置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反制運動員違規用藥之政策諮詢事宜。
(二)本署運動員違規用藥爭議處理支援事宜。
(三)其他有關運動員用藥諮詢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延聘,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一)運動醫學及藥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相關體育行政、法律及政府機關相關人員。
(三)體育團體、傑出運動教練及選手代表。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競技運
動組科長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競技運動組指派。
五、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且為主席;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為克出席者,應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署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相關單位代
表、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九、本會議召集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