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為落實培(集)訓制度、發
揮集訓功能、提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經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定之培(集)訓隊教練人員(含教練
、教練、專項訓練員)與選手(含陪練員)。
三、人員報到:
(一)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地點辦
理報到事宜。
(二)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應儘
速通知有關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
到,否則取消培(集)訓資格。
四、訓練實施:
(一)教練人員:
1.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按月提訓
練報告。
2.訓練結束後二週內,需提交訓練績效報告(含體能、技術、精神
表現及參賽紀錄)彙送國訓中心。
(二)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每日記載訓練日誌及訓練心
得供查核。
五、生活管理:
(一)所有人員應遵守國訓中心或訓練站(地點)之相關規定。
(二)教練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確實做到生活嚴謹、言行合度,對於選
手之生活與學業切實負起管理與輔導責任。
(三)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
導。
六、請假:
(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並視實際需要酌定日期:
1.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
2.經核定實施國內、外移地訓練。
3.經核准參加國內、外講習。
4.參加有關亞、奧運培訓或代表隊選拔賽。
5.出席國訓中心相關之培(集)訓會議。
6.經國訓中心同意比照公假方式處理之特殊賽、事。
(二)因有事故必須親自理者,得請事假。
(三)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四)因結婚者給婚假。
(五)因父母、袓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六)給假規定:
1.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核准後,方得離營
。
2.公假需由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
提具相關資料送國訓中心核定後,方得離營。
3.七日以上事(含病、婚、喪)假,應由所屬單項協會提出申請,
並經國訓中心同意後給假。
4.七日以內之事(含病、婚、喪)假,得由國訓中心審核後比照辦
理給假,惟需副知所屬單項協會。
(七)教練人員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國訓中心者,
以曠職論。
(八)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薪資,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曠職不滿一日
者,以一日論。
七、獎勵
(一)訓練成果優異,比賽成績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國訓中心依相關規定
辦理敘獎。
(二)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效果卓著者,得由國訓中心
或轉知所屬單項協會酌予獎勵。
(三)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顥著進步、或如期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
表現優異者,得由教練提報,經國訓中心轉知所屬單項協會酌予獎
勵。
八、懲罰:
(一)教練人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國訓中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酌
予處分或中止聘約:
1.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2.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3.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無故不參加國訓中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
活動者。
5.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6.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7.在外兼職者。
8.選手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
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二)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處分:
1.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2.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
者。
3.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
者。
4.無故不參加國訓中心安排之課業輔導、各項訓練或運科檢測者。
5.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6.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者。
7.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8.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9.在外兼職者。
(三)有關解聘、退訓之處分,應由所屬單項協會或國訓中心審議通過後
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國訓中心即時辦理,或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後
,按會議決議辦理。
(四)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1.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2.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
3.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
4.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
(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5.尚於服兵役期間遭退訓者,立即辦理歸建。
九、附則
(一)教練人員、選手應全力配合經國訓中心核定之督(輔)導相關人員
執行考核、輔導、支援等作業,不得抗拒。
(二)教練人員有正當理由者,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單項
協會認可,轉請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辭職。在國訓中心核准其辭職
前,教練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三)選手有正理由,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總教練及所屬單項
協會認可,轉請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退訓。國訓中心核准退訓前,
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接受訓練。
(四)培(集)訓有關會議應由總教練彙整分析相關問題,代表出席報告
,必要時會同所屬單項協會秘書長(或訓練組長)親自出席報告。
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委託適當教練人員
代表出席。
(五)於訓過程所遭遇之問題,統由負責教練(或總教練)彙整後提報國
訓中心或單項協會尋求解決。如超越上述單位行政權限時,教練人
員得要求提報相關單位核辦。
(六)練人員、選手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國訓中心得視情節輕重適時
處分,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議處。
(七)各單項協會得參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依實際需要另訂管理辦法。
本要點經體委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本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