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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體育替代役推動小組組織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體委法字第10100459063號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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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體育替代役相關事宜,設
  體育替代役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建議實施體育替代役之運動種類。
(二)規劃及建議實施體育替代役運動種類之員額。
(三)役男審查國家代表隊儲備選手甄選資格。
(四)輔導各運動協會辦理役男國家代表隊儲備選手甄選檢測事宜。
(五)其餘有關體育替代役之規劃及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委員五至七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組成之,聘期為二年。

四、本小組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集委員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由本會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辦。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及邀請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或督導
  檢測時,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八、本小組行政工作由本會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簡則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