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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055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國家體育場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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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
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不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
      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
      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
      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
      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
      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
    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