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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 10 條所稱其情節嚴重者,得通知本會撤銷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或開放許可,其屬情節嚴重之情形(101.03.20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體委設字第10000204233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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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體委設字第 10000204233  號

解釋補充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條,其情節嚴重者
,得通知本會撤銷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或開放許可。其屬情節嚴重情形分
別如下:
(一)非以經營為目的,故意收取會員入會金及保證金而獲取不當利益導
      致會員權益嚴重受損且經法院判決侵占、詐欺或背信等有罪判決確
      定者。
(二)占用公有土地而拒絕依規定取得合法使用權源且經法院刑事判決有
      罪確定者。
(三)違反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
      家安全法、要塞堡壘地帶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且經各該
      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因不當開發或營運,導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經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改善而
      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