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體委設字第 10000125353 號
補充解釋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七條高爾夫球場申請
籌設、第八條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變更等,其中有關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審查事項,其應適用如下:
一、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本規則第七條至第八條規
定之審查同意而轉送本會辦理者,應以本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各款規定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同意為其前提構成
要件;其有不同意或另有附加條件、意見者,自當以前開各該直轄市
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義逕行通知補正或駁回,並副知本規
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該主管機關。
二、本會 100 年 5 月 13 日體委設字第 10000124693 號令釋所為之
審查,亦準用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