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體委設字第 10000124693 號
補充解釋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有關高爾夫球場轉讓其他第三人者,其應適
用如下:
一、其經協議轉讓其他第三人而申請變更經營主體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名
義會同報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本會備查,
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契約書。
(二)轉讓人最高意思機構同意文件。
(三)受讓人經營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
(四)轉讓人球場原有會員名冊。
(五)受讓人應承受原有會員並保障其應有繼續擊球權益協議書。但其對
於原有會員保證金及其他債務是否承受,依雙方約定。
(六)其他經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相關文件。
二、其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
營球場,應於拍定受讓後,報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審查轉本會備查。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二)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三)土地使用或權利證明文件。
(四)受讓人經營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
(五)承受各該球場原有會員,保障其應有繼續擊球權益切結書。
(六)其他經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