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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高爾夫球場重大天然災害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設(二)字第10200046282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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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高爾夫球場重大天然災害
    ,並建立災害防制動態通報體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及非人為因素
    之災害。


三、本會設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中心,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運動設
    施處為秘書單位,監督高爾夫球場重大災害之防災協調聯繫事宜。


四、縣(市)政府設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小組,由教育局、農業局、工務
    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等單位組成之,以副縣(市)長擔任召集人
    ,教育局為秘書單位,辦理高爾夫球場重大天然災害之查報及善後處
    理事宜。


五、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山坡地崩坍、地滑或土石流災害,由農業局辦理。
(二)球場及周遭環境污染,由環境保護局辦理。
(三)民眾陳情抗爭等偶突發事件,由教育局辦理。
(四)公共設施毀損,由工務局、建設局或其他權責單位辦理。


六、為維護高爾夫球場安全,各球場業者應成立緊急應變處理小組,由負
    責人擔任召集人,並指定相關人員組成之,處理球場重大天然災害及
    偶突發事件。


七、通報及處理程序:
(一)高爾夫球場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球場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應將災害
      發生地點、損害狀況及緊急搶修情形等,立即以電話通知轄區高爾
      夫球場災害通報小組秘書單位,並同時陳報通報單(如附件)。
(二)縣(市)政府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小組秘書單位接獲球場通報,應
      立即通知地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及轉知權責主管單位本其權責
      查報,同時通知本會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中心,並彙整災情陳報本
      會。
(三)本會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中心對於重大天然災害,認有必要者,得
      立即協調中央相關機關會同地方政府勘查處理。


八、本注意事項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