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高爾夫球場重大天然災害
,並建立災害防制動態通報體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及非人為因素
之災害。
三、本會設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中心,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運動設
施處為秘書單位,監督高爾夫球場重大災害之防災協調聯繫事宜。
四、縣(市)政府設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小組,由教育局、農業局、工務
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等單位組成之,以副縣(市)長擔任召集人
,教育局為秘書單位,辦理高爾夫球場重大天然災害之查報及善後處
理事宜。
五、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山坡地崩坍、地滑或土石流災害,由農業局辦理。
(二)球場及周遭環境污染,由環境保護局辦理。
(三)民眾陳情抗爭等偶突發事件,由教育局辦理。
(四)公共設施毀損,由工務局、建設局或其他權責單位辦理。
六、為維護高爾夫球場安全,各球場業者應成立緊急應變處理小組,由負
責人擔任召集人,並指定相關人員組成之,處理球場重大天然災害及
偶突發事件。
七、通報及處理程序:
(一)高爾夫球場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球場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應將災害
發生地點、損害狀況及緊急搶修情形等,立即以電話通知轄區高爾
夫球場災害通報小組秘書單位,並同時陳報通報單(如附件)。
(二)縣(市)政府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小組秘書單位接獲球場通報,應
立即通知地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及轉知權責主管單位本其權責
查報,同時通知本會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中心,並彙整災情陳報本
會。
(三)本會高爾夫球場災害通報中心對於重大天然災害,認有必要者,得
立即協調中央相關機關會同地方政府勘查處理。
八、本注意事項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