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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403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國際及兩岸運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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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指我國主辦或申辦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事
(以下簡稱綜合賽事)及國際單項運動賽事(以下簡稱單項賽事)。

第 三 條
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
  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
  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地方政府)為限。

第 四 條
第二條所定單項賽事,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
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
  認可之團體。
    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公司。

第 六 條
本部協助方式如下:
一、重點國際運動賽事等相關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之輔導。
二、顧問諮詢服務。
三、跨部會行政支援。
四、經費補助。

第 七 條
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協助辦理綜合賽事者,應擬具申請計畫,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第一類賽事: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
  公告;其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事名稱、申辦資格、條件、向
  本部申請之期限、程序、遴選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地方政府依公告
  內容向本部申請。
二、第二類賽事:由地方政府於舉辦綜合賽事所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之申
  辦限期內,向本部申請。
三、第三類賽事:由本部依競技等級或規模,公告準用第一款或前款規定
  ;由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本部依核定計畫提供協助。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
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
  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經費預算表。
六、協力團體。
七、計畫執行期間。
八、計畫工作內容。
九、預定進度。
十、需協助事項。
十一、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第 九 條
地方政府經本部核定辦理並取得綜合賽事承辦權者,得於本部限定時程內
擬訂賽事籌辦計畫,並載明需協助事項,向本部申請協助籌辦,核定後給
予協助,必要時報行政院核定。

第 十 條
申請單位取得單項賽事承辦權者,得檢具賽事籌辦計畫,並載明需協助事
項,向本部申請協助籌辦,核定後給予協助;申辦賽事同時報本部核准者
,優先予以補助。

第 十一 條
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有其他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載
明下列事項,向本部提出:
一、賽事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參賽國家數及隊(職)員數。
三、需申請協助事項。
前項第三款需申請協助事項,應敘明需本部協助之必要性,並提供相關佐
證資料或資訊以利本部評估。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