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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國(二)字第111001320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國際及兩岸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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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規定申請來臺從事體育專
  業活動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陸地區人士具有體育專業造詣者,得依本條例、本辦法及本要點等
  相關規定申請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體育專業造詣,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現任國際(包括亞洲)或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體育運動組織負責
     人或重要幹部而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獲國際(包括亞洲)著名體育運動學術機構或組織之褒獎或
     認定而持有具體證明文件。
  (三)曾任或現任大陸地區體育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或其他體
     育專業人員而持有證照或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畢(肄)業而持有畢業證書或在
     學證明。
  (五)曾獲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運動競賽前三名而持有證明文件。
  (六)曾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包括亞洲)運動錦標賽之選手或教
     練而持有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

四、本要點所稱體育專業活動,指有關體育運動參觀訪問、比賽、演講、
  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與從事傳習、講學、研修、教
  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五、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人數,規定如下:
  (一)其屬參賽者,應以各該競賽相關規定人數為原則。
  (二)前款以外之事由,應以實際需求為原則。

六、申請案之審查,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學
  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人員召開會議審議。  
  前項審查結果,由本署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