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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事務審定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體委法字第10100459063號
法規體系: 體育/國際及兩岸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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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事務
    ,特下設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事務審定會(以下簡稱審定會)之設置
    及其審議作業,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際及兩岸體育事務交流政策及方針研擬等諮詢事項。
(二)關於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事務審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事務協調事項。
(四)關於申(主)辦國際綜合性及單項運動賽會審議及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事務相關事項。
    其他機關有關兩岸事務職權行使而涉及本會配合事項者,得提案至
      審定會審議。


三、審定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
    本會副主任委員當中擇一擔任,其他委員,由本會遴聘相關學者專家
    擔任,任期一年,任滿得連任。
  審定會召集人及委員應同本會首長離(退)職而同其進退。聘期即視
    同屆滿,工作人員視同免兼。


四、審定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得由本會人員兼任之。


五、審定會會議依實際需要召開,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
    議事。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定會會議。但委員為機關單位指派而其未克出席者
    ,得由各該指派機關單位另行指派代理人員出席。
  第二點規定審議事項,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同意決議之。得否同數,取決於主席。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六、審定會會議視其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陳述意見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七、審定會決議事項而提經本會行政程序核定者,由本會依規定辦理。其
    有對外發文之必要者,應以本會名義為之。


八、審定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審定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