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本署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
各該公共場所遭受針孔攝影,以確保人員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亦應配合本署所在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或其所屬主管機關依
據「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而於
辦理本大樓公共安全檢查及相關業務檢查當時主動辦理查核針孔攝
影機偵測執行。
三、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由本署派員辦理。其屬本大樓租用單位
及其使用人者,均應配合本署前項處理。其他不特定人有使用本大
樓而於本署派員辦理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作業當時者,亦同。
四、本要點所稱公共場所如下:
(一)各該開放空間。
(二)各該樓層或樓板公共男女廁所、浴室、更衣室或其他類此設施。
(三)不特定人或特定人使用之會議室。
(四)其他經本署認定各該場所。
五、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應以前點規定各該公共場所,實施反針孔攝
影偵測,執行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增加執行次數。
六、偵測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本署應配合本署所在地主管
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前項偵測結果應以本署名義公告於本署門首。
七、本署執行本大樓針孔攝影機偵測而發現有裝設針孔攝影機情事者,
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配合移除各該設備。
八、各該公共場所使用而有牽涉婦女身心隱私者,應搭配女性工作人員
執行。其他公共場所而具有單一性別隱私之必要者,亦準用之。
九、針孔攝影機偵測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其辦理時間由本署另以本署
名義公告於本署門首。
十、本要點於發布日起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