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四條及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
發放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請單位:指學生從事提升運動服務業產值及就業人數活
動,組隊參與運動競技或觀賞運動賽事或運動表演,而以
學校為申請單位名義,依本要點規定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者。
(二)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核定補助者。
三、補助範圍如下:
(一) 參與運動競技:學校籌組學生二十人以上參加經本部公告
運動賽事,培養學生及同好參加運動比賽或活動習慣,藉
由群聚效益,增進運動附加價值。
(二) 觀賞運動賽事或表演:學校籌組學生二十人以上觀賞經本
部公告各該運動賽事或表演,並研提現場加油打氣方案,
帶動現場氣氛,感受臨場觀賽及觀看轉播間差異,並培養
觀賞運動習慣。
前項各款活動申請,得視其需要由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陪
同;其陪同人員人數不得逾實際參加活動學生人數十分之
一。
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學校籌組學生人數及前項陪
同人員人數之限制。
四、申請期間如下:
(一) 本部前點第一項公告補助範圍各該運動賽事或表演活動舉
辦前一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未及於前款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
請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專案申請。
五、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於前點各款規定期間,依序連同申請
表(如附件一)及預算明細表(如附件二)各一份,並檢
附公文向本部申請,其有文件不全且未依限補正或不符本
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二) 補助額度:依申請單位辦理事項核予補助款,其補助項目
及比率如附件三。
六、審核方式如下:
(一) 本部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各該機關
及本部人員辦理本要點規定補助申請案件審核及其補助額
度。
(二) 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部於核定後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包
括各該受補助單位)。
七、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得依審核內容,備妥領據,並檢附公文向本部
請領撥付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二) 受補助單位於核定內容執行終了後一個月內,依序連同領
據、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參加學生及陪同人員
清冊(如附件五)、報名費繳費收據或門票購買單據等原
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包括活動內容及執行成果資料)(
如附件六)各一份(包括電子檔),並檢附公文送達本部
核銷結案。
(三) 其申請案件性質特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其他撥款方式。
八、執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報本部核銷之各該憑證,其支用及開具日期均
應與本部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有賸餘者
,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二) 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經本部
核定補助而嗣後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因故無法履行者,應予廢止。
(三) 受補助單位應自行檢核參與活動之學生、教師或工作人員
均符合活動主辦單位所公告各該參加規範。
(四)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宣導品中揭
示載明「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計畫執行終了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
告,並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六)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出席
並發表執行成果,並同意配合置於本部網站提供公開查詢。
(七) 本部得視需求指派專人訪視各該受補助單位;其有未依核
定計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部得視情況撤銷或廢止
各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