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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促進健康運動消費支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5000623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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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補助開辦促進健
    康之運動課程,建立運動消費模式,增加運動專業人員就業市場,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請單位:指依法設立並能提供適當運動場所器材,且聘僱足量具有健
     身相關證照運動指導員之業者。

(二) 受補助單位:指申請單位經本部核定補助者。

(三) 夥伴單位:指與申請單位或受補助單位合作之醫療單位或具有健康醫療
     學術背景之非營利組織。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申請單位針對下列各款疾病類別之一,開辦健康促進
    或疾病預防之運動課程專班,且參加民眾皆符合各該疾病類別條件者:

(一) 代謝症候群患者。

(二) 應力型尿失禁婦女。

(三) 病情穩定之衰弱老年人。

(四) 具有憂鬱傾向之患者。

(五) 病情穩定之退化性關節炎患者。

(六) 病情穩定之心血管疾病患者。

(七) 病情穩定之中風患者。

(八) 其他經運動而健康有明顯改善情形之健康弱勢族群。

  申請單位依前項各款疾病類別開設課程內容,以開設一種疾病類別運動
    課程專班為限。但經本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前點第一項運動課程專班之開設及收費規定如下:

(一) 開設:

1、同一課程至少應辦理二個梯次以上,每梯次上課期間至少三個月,每梯
    次參加民眾至少十人。

2、申請單位應先結合夥伴單位簽訂合作意願書,並共同辦理課程相關諮詢
    及招生等事項。

3、參加民眾,應於繳交報名費前,參加成人(老人)健康檢查或持醫師推
    薦單,並經由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專業人員認定與轉介。

(二) 收費:各該梯次課程收費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申請期間:

(一) 前一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

(二) 申請單位未及於前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而確有特殊及急迫性者,應敘
     明理由,報本部專案申請。

六、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

(一) 申請單位除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報本部專案申請外,應於前點第一款規定
     期間內,依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六)規定,檢附公文及相
     關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經本部核定後,始予以補助;其有文件不全
     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二) 補助額度依申請單位開設課程實際收費且參加民眾人數出席率達百分之
     八十者,核定補助款,其補助比率如附件七,每一申請單位最高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經本部審查評定為具有創新服務
     且足堪作為典範者,本部得擇定為「促進健康運動示範據點」,其補助
     比率得專案核定,不受附件七之限制。

七、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及
    機關代表,組成小組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一) 營運場所硬體規劃安全性。

(二) 健康促進方案有效性。

(三) 經費編列合理性。

(四) 計畫預期效益。

  審查過程中,其有必要者,本部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
    單位或其他第三人至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八、本部應將前點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九、撥款及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開設之專班課程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
    文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一)送達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結
    案。

十、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之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一、執行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按本部核定計畫執行,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
     需變更者,應提送變更方案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執行前,參加本部辦理之講習說明會,核定計
     畫執行終了後,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出
     席並發表執行成果,並同意配合置於本部網站提供公開查詢。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宣導品中揭示載明「教育
     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四) 本部得視需求指派專人訪視受補助單位,提供諮詢及輔導。未依核定計
     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撤銷或廢止補助,並針
     對各該受補助單位一年至三年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