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求遴選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依據運動彩券
發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作業,特設運動彩
券發行機構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會任務如下:
(一)通案審議評審項目、評審基準及評審方式。
(二)通案解釋與遴選過程或遴選結果相關事項。
(三)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申請資料評分作業。
前項第一款規定評審項目、評審基準及評審方式之解釋,由本部公告
。
三、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定,
分別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
或派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其中專家學
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遴選會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機關本職擔任者,應隨其本職同進退
。
四、遴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或因故
出缺者,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五、遴選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或有依法應行迴避者,本部應解除
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本部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本遴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配偶與參與遴選廠商或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而經本部查證屬實。
六、遴選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遴選會會議。
七、遴選會開會工作人員對於委員評審過程應詳實紀錄,由全體委員簽名
確認。
前項會議決議,經本部核定後公告之。
八、遴選會委員及各該參與遴選工作人員,對於遴選過程及結果,應保守
秘密。但法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本部已公告資料或經本部
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遴選會於每屆遴選事項辦理完竣,且於發行機構遴選結果經本部公告
後,即行解散。
十、遴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