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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42129 號函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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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求遴選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依據運動彩券
  發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作業,特設運動彩
  券發行機構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會任務如下:
  (一)通案審議評審項目、評審基準及評審方式。
  (二)通案解釋與遴選過程或遴選結果相關事項。
  (三)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申請資料評分作業。
  前項第一款規定評審項目、評審基準及評審方式之解釋,由本部公告
  。

三、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定,
  分別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
  或派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其中專家學
  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遴選會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機關本職擔任者,應隨其本職同進退
  。

四、遴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或因故
  出缺者,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五、遴選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或有依法應行迴避者,本部應解除
  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本部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本遴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配偶與參與遴選廠商或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而經本部查證屬實。

六、遴選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遴選會會議。

七、遴選會開會工作人員對於委員評審過程應詳實紀錄,由全體委員簽名
  確認。
  前項會議決議,經本部核定後公告之。

八、遴選會委員及各該參與遴選工作人員,對於遴選過程及結果,應保守
  秘密。但法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本部已公告資料或經本部
  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遴選會於每屆遴選事項辦理完竣,且於發行機構遴選結果經本部公告
  後,即行解散。

十、遴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