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
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體育推手獎,
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頒給之獎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附件一;每年推薦期間,另由
本署公告之。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
)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推薦期間內,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二),並檢具符合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四、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本署應設審查會,審查各該推薦表及其相
關文件、資料,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擔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媒體
、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
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於審查特別類之獎項時,本署得視推薦案另行增聘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擔任委員。
審查會之評審方式及基準,由審查會定之。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體育推手獎;已頒給者,得撤銷或廢止
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座:
(一)各獎項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
認定屬實。
七、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