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體育推手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產(三)字第113002468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
    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體育推手獎,
    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頒給之獎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附件一;每年推薦期間,另由
    本署公告之。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
    )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推薦期間內,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二),並檢具符合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四、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本署應設審查會,審查各該推薦表及其相
    關文件、資料,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擔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媒體
    、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
    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於審查特別類之獎項時,本署得視推薦案另行增聘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擔任委員。
  審查會之評審方式及基準,由審查會定之。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體育推手獎;已頒給者,得撤銷或廢止
    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座:
  (一)各獎項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
        認定屬實。

七、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