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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綜(二)字第108001017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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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體育行政人員專業職能訓練進
  修補助作業,以拓展其國際視野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培訓:申請單位薦送所屬體育行政人員至國內外學校或教育訓練機
   構進修(含學位進修)、或以配合本署重點政策且經專案核定之講
   (研)習會及研討會。
 (四)培訓課程內容:運動人文社會及運動經營管理等課程為主,包括運
   動管理、運動行銷、公共關係、財務、經濟、資訊及語文等體育運
   動相關課程。但其不包含教練或裁判證照訓練課程。

三、申請單位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不含學校。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體育(總)會。

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培訓計畫執行開始十日前及所屬年度終了前(即當
  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檢附所屬體育行政人員培訓計畫(格
  式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補助範圍、項目及其比例,如附件二。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七、撥款及核銷作業如下:
 (一)申請單位所屬體育行政人員:於各該課程終了後三十日內,由受補
   助單位以公函檢附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影本、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
   附件五)、繳費證明、出席紀錄、成績證明或結業證書、領據、進
   修成果報告(如附件六)及其他必要佐證文件等送本署審核後撥款
   。但其各該課程未有核計成績或未有結業證書者,免附成績證明或
   結業證書。
 (二)講(研)習會及研討會:於課程終了後三十日內,受補助單位以公
   函檢附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影本、收據、收支結算表(格式詳如附件
   七)、成果報告表(格式詳如附件八)、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
   及其他必要佐證文件,報本署審核後撥款。
 (三)為配合各該年度會計作業,前開各補助款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辦理核銷。但其經本署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受補助單位及接受本要點補助之進修人員,應配合參加本署辦理與進
  修相關議題之成果發表會或交流觀摩活動。

九、補助廢止及補助款追繳:
 (一)其未經本署事前同意而逕自變更培訓計畫或與原報培訓計畫不符者
   ,本署得廢止原核定行政處分,同時追繳各該補助款。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其原已補助者,應併同追繳各
   該相關費用:
  1、薦送進修人員缺席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2、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3、薦送進修人員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其他第三人參訓。
  4、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以未經本署事前核定之其他第三人參
    訓。
  5、薦送進修人員中途放棄或未結業。
  6、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未能配合本署辦理前點規定事項。

十、本要點申請單位之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含進修人員),均應
  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一、本署得視本署預算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
   或撤銷補助。
   其有前項情形者,本署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各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計畫書格式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補助範圍表
【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表


附件四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申請切結書

 

附件五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名冊
【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六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實施進修成果報告書【格式】


附件七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補助舉辦講﹝研﹞席會或研討會經費收支結算表
【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八
教育部體育署
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補助舉辦講﹝研﹞習會或研討會成果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