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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精英獎頒獎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體委法字第10100459063號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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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表揚本年度對國家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之運動選手、教練、團
  隊及個人,鼓勵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及事蹟,以提升我國體育運
  動在國際體壇競爭力,並達成推展全民運動之目的。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頒獎時間:99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至 6 時

四、頒獎地點:臺北圓山大飯店國際會議廳

五、頒獎獎項:最佳男運動員獎、最佳女運動員獎、最佳教練獎、最佳運
  動團隊獎、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最佳運動精神獎、終身成就獎等 7 
  項。

六、獎勵方式: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入圍之個人或團隊傑出獎獎座乙座
  及證書乙幀;頒發得獎之個人或團隊精英獎獎座乙座、證書乙幀。

七、推薦單位: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各獎項獎
  勵資格者,得由以下單位推薦之:
(一)中央政府所屬機關(構)。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
(四)直轄市及縣(市)體育(總)會。
(五)各級學校。
(六)媒體機構。

八、評獎事蹟:精英獎各獎項之評選事蹟,除「終身成就獎」外,以 98
  年 8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1 月 27 日止之優異表現認定。

九、推薦日期:精英獎推薦日期自即日起至 99 年 11 月 27 日止,「終
  身成就獎」至 99 年 10 月 31 日截止。

十、評審方式: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聘請媒體、
  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籌組評審會評選
  產生。

十一、各單位推薦人選,須於推薦日期截止前填妥推薦表(如附表 1、2
   ),連同有關證件資料之影本及被推薦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 3 
   張,函送本會(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87711826 ,傳真
   :02-2752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