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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5 16: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1007013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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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三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研究員不得高於一人。

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五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二、助理研究員不得高於三 人。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二

 

人

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         計

二十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