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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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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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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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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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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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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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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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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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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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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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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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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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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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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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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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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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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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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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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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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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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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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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研究員不得高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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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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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二 |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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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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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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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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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二、助理研究員不得高於三 人。 |
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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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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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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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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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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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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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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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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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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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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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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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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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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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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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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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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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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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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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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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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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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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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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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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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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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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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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