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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期間管理考核要點」第9點第2項有關「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體委競字第10100464161號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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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期間管理考核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係指:(一)有球團合約書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訓練及參賽應檢附「與球團所簽署職業運動合約書」。(二)無球團合約書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訓練及參賽應檢附「職業選手證明文件」或「參與職業運動相關證明文件」。(三)如無球團合約書、職業選手證明文件或參與職業運動相關證明文件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或參加排名賽事訓練及參賽應檢附「服補充兵役選手申請從事職業運動或參加排名賽事訓練及參賽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