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員工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
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
原則。前往台北市捷運系統或台北市聯營公車可達地區洽辦公務者,
以公出登記。
三、員工出差前,應填具出差請示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呈請單位
主管核定。單位主管對於所屬員工之出差案件,應切實審查核定,不
可流於浮濫。
四、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出差案件及員工3天以上之出差案件,均應
呈送第一層(含副署長、主任秘書)核示。
五、員工出差搭乘飛機者,應縮減出差時間,惟離島地區得視實際需要核
給。
六、各單位出差人數之派遣,應不影響業務推動,並依下列規定覈實指派
:
(一)本署主辦之活動或參加重要活動,視實際需要人力及覈實指派。
(二)參加委辦或一般性活動,除另有規定外,同一活動或事由由單位正
副主管及專門委員參加時,以其中一人前往為原則,單位派員參加
者,以承辦科(或適當人員)指派一人參加為原則。
七、各單位對同一事由出差之核派,除有特殊原因外,其天數應為一致。
八、凡未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者,其差假不予登,旅費不予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