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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人字第1020001243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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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施目的:
為使於本署同仁上下班時間適應大台北都會區交通狀況暨配合處理業務之需要,俾提振工作士氣與提高行政效率。
二、 實施原則:
(一) 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
(二) 落實出勤管理及職務代理,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 維持公務之正常之推行,進而提高行政效率。
(四) 在各單位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因彈性上下班之實施而要求增加員額。
(五) 配合業務需要及同仁意願選擇工作時段,減少平日加班時間。
三、 實施對象:本署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聘用人員等),但各單位主管及業務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指定)不宜實施者均暫不實施。
四、 實施方式:
(一) 彈性上班時間:於下列時間內依需求陸續上班、下班時間。(以  
下簡稱彈性時間)
     1.全日上班: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2.半日上班:八時至九時及十一時至十三時。
     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二) 核心上班時間:下列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以下簡稱為
核心時間)
     1.全日上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半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
(三) 請假時間計算: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辦理,即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性,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例如:上午八點卅一分到勤人員,下午如須請假半日,應繼續上班至十二時卅一分始可刷退。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時間,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至離署刷卡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四) 上、下班刷卡規定: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時刷
上、下班卡。
     1.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2.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間到勤者,仍應於進會時刷上班卡。
     3.凡依規定應刷卡人員,應親自刷卡,如有代刷情事,託、代雙方均依規定嚴懲。
(五) 加班: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隨時瞭解人員出勤及工作狀況,
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上班滿四小時,經指派超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惟仍應受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
五、 其他:
(一)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全日上班應足八小時;半日上班應足四小
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辦妥請假或差(公出)假手續者外,以「曠職」登記。
(二) 總機、總收發仍依正常公務時間作業,其他人員得由單位主管
指定依正常工務時間上、下班。
(三)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下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
內,宜適度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口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影響業務推行。
(四) 人事室應將每日未刷卡及刷卡異常人員,定時列表分送各單位
作適切處理。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