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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人字第1050010201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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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本署公務人員獎懲事項,特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表。

二、本署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辦理業務,思慮周詳,工作績效良好者。
(二)辦理業務,文稿清晰,能照規定時限完成,未發生錯誤者。
(三)辦理業務,任勞任怨,克盡職責,能密切配合協調,有具體事蹟者
   。
(四)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愛護團體榮譽,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者。
(六)對經辦工作能建立完整資料,並能提高工作效率者。
(七)積極協助本職以外工作,表現良好,且有績效者。
(八)辦理臨時交辦重要事項,能依限完成,且績效良好者。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功:
(一)辦理業務,能創新發展,具有優異成效者。
(二)辦理專案計畫或執行重要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顯著成效者。
(三)協助各運動單項協會解決危難或排除糾紛,具有顯著成效者。
(四)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有重大績效者。
(五)維護團體榮譽或熱心公益,具有特殊事蹟者。
(六)奉公守法,忠誠服務,有特殊良好表現者。
(七)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五、職務代理,應事先經簽奉核准。其代理職務成績優良者,其獎勵基準
  依序如下:
(一)代理職務未達四週者,不予獎勵。
(二)代理職務四週以上而未達八週者,以嘉獎一次為限。
(三)代理職務八週以上而未達十六週者,以嘉獎二次為限。
(四)代理職務十六週以上者,以記功一次為限。
  前項職務確因業務需要,而經簽奉核准,由二人以上共同代理者,依
  其代理事實情形,得斟酌前項敘獎額度內簽請敘獎。其未予敘獎者,
  得列入各該年終考績參考。
  同一敘獎事由,應以連續代理為原則;其分屬各該階段代理者,應以
  各該代理階段分別敘獎。
  以直屬長官代理所屬人員職務者,敘獎基準應依第一項規定額度予以
  酌減。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辦理業務,粗心大意,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辦理業務,無故延誤時效,或有損當事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三)辦理業務,未能協調配合,致影響工作進行者。
(四)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未能按照預定計畫執行,造成財物、人力浪
   費,情節輕微者。
(五)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六)對經管業務所提資料不實,致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七)辦理臨時交辦事項,未能如期達成任務,情節輕微者。
(八)奉派訓練,進修,無故曠職。退訓或總成績不及格者。
(九)不當佔用、借用、使用公有財產,情節輕微者。
(十)其他有怠忽職守,或言行不當,影響公務,情節輕微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怠忽職守,疏於防範,造成較重錯失者。
(二)辦理專案計畫或執行重要任務,無故延誤,影響工作成效者。
(三)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未能按照預定計畫執行,造成人力、財物損
   失,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乖張,不聽長官勸導或損害機關聲譽者。
(五)誣告,濫告,撥弄是非,影響機關和諧團結,情節較重者。
(六)工作不力,擅離職守,屢誡不悛者。
(七)不當佔用、借用、使用公有財產,情節較重者。
(八)其他有怠忽職守,或言行不當,影響公務,情節較重者。

八、參與各類選舉投開票所選務工作敘獎原則,擔任主任管理員職務者敘
  嘉獎二次;擔任主任監察員職務者敘嘉獎二次;擔任管理員職務者敘
  嘉獎一次;擔任監察員職務者敘嘉獎一次。

九、本標準表規定之嘉獎、記功、申誡及記過,得視其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各單位於簽擬敘獎事蹟時,應先併案研擬主、協辦單位最高獎勵人數
  、額度等原則,奉  核後始分送各單位提報,並於嗣後彙整各單位提
  送名單時,應依主、協辦單位序列及各單位人員出力程度彙整為獎懲
  建議名單(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