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青年旅遊學習,特設青年旅遊學習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 青年旅遊學習政策規劃之諮詢及審議。
(二) 青年旅遊學習計畫方案之推動及協調。
(三) 青年旅遊學習之資源整合。
(四) 青年旅遊學習之倡議及推廣。
(五) 青年旅遊學習相關人才之培育及運用。
(六) 國際青年來台旅遊之規劃及推動。
(七) 其他有關青年旅遊學習推動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指派之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 文化部、外交部、交通部代表各一人。
(二)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 職業教育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青年發展署署長等六人。
(三) 青年旅遊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五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擔任。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之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