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引導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邁向精進優質,強化與大學校院或產業界合作,深化適性輔導及整合
教育資源,以提升學校課程教學效能,促進學生多元發展,增進校務行政綜
效,提供質優之學校,以利國中畢(結)業學生就近適性選讀,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經評鑑結果,其中一項目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下簡稱
評鑑弱項),或未達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訂定之優質認證基準,
且未列入「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之下列學校:
(一) 指定補助:本署指定之國立學校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公立學
校。
(二) 申請補助:其他未經指定補助之學校。
依本要點規定受補助之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相關業務;該教師於計畫執行
期間,得減少每週教學節數,最高以四節為限。
三、辦理單位
本要點之辦理單位如下:
(一) 主辦單位:本署。
(二) 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執行單位:經核定補助之學校。
四、辦理期程
一百零三學年度起,每三學年度為一辦理期程。每一辦理期程之每一學年度
,學校應於申請補助前,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但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不得申請續辦。
五、申請程序
學校應於每年四月至六月間,於本署公告之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向本署申
請補助;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學校發展現況。
(二) 具體策略。
(三) 評鑑弱項之績效指標;其項目、內容、量化及質化指標,規定如附件。
(四) 預期成效。
(五) 管考機制。
(六) 與大學校院或產業界合作契約、子計畫研商會議紀錄等文件。
(七) 計畫執行之子計畫內容。
(八) 經費概算表。
(九) 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申請之計畫書,應包括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績效。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定之。
六、審查基準
基於本要點辦理目的,依學校所提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予
以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 完整性:計畫內容應針對評鑑弱項項目擬具,並應符合附件所定執行內容
、量化及質化指標。
(二) 可行性:計畫書所載之行動策略具體可行,其執行之有關人員廣泛參與,
且行政支援充足,經費編列合理。
(三) 效益性:計畫書所定預期成效(包括大學或產業界協助學校提升校務行政
成效)及管考機制,能有效達成附件所定各項目之執行內容。
七、審查方式
本署受理學校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署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該首長就專家學者、
學校校長、家長與教師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審查委員任一性
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 經常門
1、 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另得編列設備維護
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其
物品耗材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2、 材料費,以計畫書所列之師生人數及活動次數,覈實編列,其總經費不得
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 授課鐘點費,大學教師至學校授課,其鐘點費比照大學授課鐘點標準之規
定;其在校外授課時數,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業界師資鐘點
費,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
教學作業要點」辦理。鐘點費之總經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
4、 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元,且不得支用於學校校車。搭乘學校租車或
校車者,不得支領交通費。
(二) 資本門得購置與計畫相關,且耐用年限為二年以上及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機
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三) 注意事項
1、 經費之編列,以千元為單位,各計畫用途項目及名稱,以符合「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為原則。
2、 前目經費,不得包括人事費、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學校一般性經常設備
、獎金與獎品,及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費用等。
3、 資本門與經常門之分配比率,以各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四) 本要點所定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
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九十。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下:
(一) 學校應依本署年度核定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報本署核撥經
費。
(二) 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 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學
校未事先報准即變更計畫書者,其使用之經費,不准核撥及結報,已核撥
者,應予追繳。
(四) 採購招標後資本門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原計畫編列之經費項目為限。
(五)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
製作費及教師編撰教材費等。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六) 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不予補助
或停止補助,已核撥者,應予追繳,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督導考核
本要點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 諮詢、管考、督導及訪視
1、 專業諮詢: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業諮詢委員,就受補助學校實際執
行時所面臨之問題,提供專業諮詢或診斷建議。專業諮詢方式如下:
(1) 學校應每學期至少一次邀請專業諮詢委員到校諮詢為原則,並填寫諮詢報
告,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2) 由本署視受補助學校實際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不定期到校進行專業諮詢
,並填寫諮詢報告,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2、成效檢核:學校應依規定時效填報相關檢核表冊,填報情形納入績效考評
重要參照。
3、專案督導:本署得視學校執行狀況進行專案督導,其督導結果列入績效考
評參照。
4、輔導訪視:每年四月至五月間,由本署聘請訪視委員赴校進行績效考評。
(二) 計畫自主管考
學校應詳實檢核各子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
考核。
(三) 計畫執行管考
經本署核定執行多年期計畫之受補助學校,應彙整前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與翌年計畫書電子檔及紙本至本署,本署得辦理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
下學年度經費。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之學校,酌予刪
減補助經費。
十一、 執行績效考評
受補助學校之績優人員,經督導考評後,得提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適度
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