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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精進優質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0611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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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引導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邁向精進優質,強化與大學校院或產業界合作,深化適性輔導及整合
    教育資源,以提升學校課程教學效能,促進學生多元發展,增進校務行政綜
    效,提供質優之學校,以利國中畢(結)業學生就近適性選讀,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經評鑑結果,其中一項目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下簡稱
    評鑑弱項),或未達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訂定之優質認證基準,
    且未列入「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之下列學校:

 (一) 指定補助:本署指定之國立學校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公立學
                校。

 (二) 申請補助:其他未經指定補助之學校。

    依本要點規定受補助之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相關業務;該教師於計畫執行
    期間,得減少每週教學節數,最高以四節為限。

三、辦理單位

    本要點之辦理單位如下:

 (一) 主辦單位:本署。

 (二) 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執行單位:經核定補助之學校。

四、辦理期程

    一百零三學年度起,每三學年度為一辦理期程。每一辦理期程之每一學年度
    ,學校應於申請補助前,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但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不得申請續辦。

五、申請程序

    學校應於每年四月至六月間,於本署公告之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向本署申
    請補助;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學校發展現況。

 (二) 具體策略。

 (三) 評鑑弱項之績效指標;其項目、內容、量化及質化指標,規定如附件。

 (四) 預期成效。

 (五) 管考機制。

 (六) 與大學校院或產業界合作契約、子計畫研商會議紀錄等文件。

 (七) 計畫執行之子計畫內容。

 (八) 經費概算表。

 (九) 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申請之計畫書,應包括前一學年度之執行績效。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定之。

六、審查基準

    基於本要點辦理目的,依學校所提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予
    以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 完整性:計畫內容應針對評鑑弱項項目擬具,並應符合附件所定執行內容
              、量化及質化指標。

 (二) 可行性:計畫書所載之行動策略具體可行,其執行之有關人員廣泛參與,
              且行政支援充足,經費編列合理。

 (三) 效益性:計畫書所定預期成效(包括大學或產業界協助學校提升校務行政
              成效)及管考機制,能有效達成附件所定各項目之執行內容。

七、審查方式

    本署受理學校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署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該首長就專家學者、
    學校校長、家長與教師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審查委員任一性
    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 經常門

 1、 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另得編列設備維護
      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其
      物品耗材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2、 材料費,以計畫書所列之師生人數及活動次數,覈實編列,其總經費不得
      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 授課鐘點費,大學教師至學校授課,其鐘點費比照大學授課鐘點標準之規
      定;其在校外授課時數,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業界師資鐘點
      費,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
      教學作業要點」辦理。鐘點費之總經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

 4、 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元,且不得支用於學校校車。搭乘學校租車或
      校車者,不得支領交通費。

 (二) 資本門得購置與計畫相關,且耐用年限為二年以上及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機
      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三) 注意事項

 1、 經費之編列,以千元為單位,各計畫用途項目及名稱,以符合「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為原則。

 2、 前目經費,不得包括人事費、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學校一般性經常設備
      、獎金與獎品,及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費用等。

 3、 資本門與經常門之分配比率,以各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四) 本要點所定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
      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九十。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下:

 (一) 學校應依本署年度核定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報本署核撥經
      費。

 (二) 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 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學
      校未事先報准即變更計畫書者,其使用之經費,不准核撥及結報,已核撥
      者,應予追繳。

 (四) 採購招標後資本門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原計畫編列之經費項目為限。

 (五)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
      製作費及教師編撰教材費等。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六) 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不予補助
      或停止補助,已核撥者,應予追繳,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督導考核

    本要點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 諮詢、管考、督導及訪視

 1、 專業諮詢: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業諮詢委員,就受補助學校實際執
      行時所面臨之問題,提供專業諮詢或診斷建議。專業諮詢方式如下:

 (1) 學校應每學期至少一次邀請專業諮詢委員到校諮詢為原則,並填寫諮詢報
      告,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2) 由本署視受補助學校實際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不定期到校進行專業諮詢
      ,並填寫諮詢報告,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2、成效檢核:學校應依規定時效填報相關檢核表冊,填報情形納入績效考評
      重要參照。

  3、專案督導:本署得視學校執行狀況進行專案督導,其督導結果列入績效考
      評參照。

  4、輔導訪視:每年四月至五月間,由本署聘請訪視委員赴校進行績效考評。

 (二) 計畫自主管考

      學校應詳實檢核各子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
      考核。

 (三) 計畫執行管考

      經本署核定執行多年期計畫之受補助學校,應彙整前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與翌年計畫書電子檔及紙本至本署,本署得辦理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
      下學年度經費。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之學校,酌予刪
      減補助經費。

十一、 執行績效考評

       受補助學校之績優人員,經督導考評後,得提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適度
       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