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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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020031750C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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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
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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