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020031750C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給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