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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契約進用護理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246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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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範意旨,為於夜間上課時段就學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進用護理人員,以維護學生健康照護及受教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調派其護理人員至學生夜間上課時段值班有困難者,得以契約進用部分工時工作之護理人員。

三、 依本要點規定進用之護理人員,應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四、 學校應與其進用之護理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護理人員之權利義務。

(擔任工作項目、工作時間、期間及工作考核。

(其他依勞動法規應給付之項目。

五、 依本要點規定進用護理人員之報酬、保險及其他給付,規定如下:

(報酬:按時計酬(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具護士資格者:依醫事人員俸給表士級標準,每月薪資按時計給,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五元。

2、 具護理師資格者:依醫事人員俸給表師(三)級標準,每月薪資按時計給,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九十四元。

(保險及其他:

1、 為護理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2、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支給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加班費及職業災害補償。

六、 學校得與醫院、診所訂定契約,由該醫院、診所指派護理人員至學校服務;所需經費,應低於自行進用之經費。

七、 學校依本要點規定所需費用,由該學校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