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82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
    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
    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
    證書。
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第 3 條

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
一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
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款
規定辦理。

第 4 條

持國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