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校園安全、防
制學生藥物濫用之反毒活動(以下簡稱反毒活動)及全民國防教育相
關業務,以強化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落實全民國防教育,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直轄市、縣(市
)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二)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前項第一款校外會,以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校外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聯絡處之經費補助,由本署委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代管;其補助項目並包括經費代管學校辦理代
管所需必要費用。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校外會:
1、反毒活動: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
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
者,百分之九十。其補助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畫核定。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
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2)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3)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
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
級者,百分之九十。
3、校園安全值班費:
(1)依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支給表及值勤日數,核實支給
,並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2)本部分經費,由本署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
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之
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5、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之人事
、鐘點及交通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畫審查後核定,並依各地
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
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6、辦理強化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畫審查後核
定,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
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百分之九十。
(二)聯絡處(經費代管學校代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七十)、
直轄市與縣(市)轄區內所有高級中等學校數(占百分之十)
、教官人數(占百分之十)、直轄市與縣(市)幅員(占百分
之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2、聯絡處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
: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3、聯絡處辦理反毒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4、聯絡處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5、聯絡處協助推動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以基
本額度(占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與縣(市)學生人數(占百
分之二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與縣(市)
幅員(占百分之二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所需經費: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
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2、推動校園反毒活動所需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畫審查後核定。
3、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經費:
依本署所定之計畫審查後核定。
4、經本署評選為交通安全教育績優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交
通安全績優學校),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
育宣導所需經費: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5、學校自有學生交通車安全設備改善所需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
畫審查後核定。
四、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校外會:
1、反毒活動: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計畫書,送本
署審核。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經費,於本署所定之計畫
申請期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
協助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經費需求時,應針對申請補助學校實際
情況排定接受補助之優先順位,並向本署研提意見。
(3)地方政府向本署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順序檢附文件、資
料:
A、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B、申請檢核表。
C、申請補助學校排序表。
D、學校申請計畫書。
(4)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
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5)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者。
3、校園安全值班費:
(1)地方政府每月底依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提報各校軍訓教
官當月值班資料,包括主管核定之值班表、當月值班費申
請表,完成檢視後,將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申請核定
發放清冊,於次月二十日前,送本署核定。
(2)本署核定金額後,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1)由本署依據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及前點補助基準補助校外會
,於前一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函請地方政府列入年度預
算編列,並送議會審查。
(2)各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之十二月一日前,檢附學生校外生
活輔導工作執行計畫,送本署備查。
(3)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5、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
(1)地方政府應依實提報補助需求,於實施計畫所定申請期程
內,報本署審核。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先審議,針對辦理學校實際
情況排定協助授課學校。
(3)地方政府函報本署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順序檢附文
件、資料:
A、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B、學校申請計畫書。
(4)本署依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6、辦理強化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經費: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程
內,檢附計畫書,送本署審核。
(二)聯絡處(經費代管學校代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經費代管學校依年度工作需要,
及本署指定期程,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2、聯絡處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
:聯絡處依需求,檢附計畫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3、聯絡處辦理反毒活動所需經費:聯絡處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
計畫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4、聯絡處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聯絡處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計畫
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5、聯絡處協助推動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由經
費代管學校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
申請補助。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學校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實際需要,依本署所定
期程,檢附計畫書,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必要時,得
聘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
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2、反毒活動:依本署所定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計畫書,向本署
申請補助。
3、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
(1)學校應依實際需要,經向聯絡處提報補助需求,由聯絡處
彙整,依實施計畫所定申請期程,並檢附計畫書向本署申
請補助;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必要時得派員進行訪
視。
(2)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4、交通安全績優學校:經本署評選為年度績優學校者,依本署指
定期程,檢附領據,向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5、學校自有學生交通車安全設備改善: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
程內,檢附計畫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由本署直接撥付至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其他學
校。
(二)聯絡處及校外會應檢附收據,向經費代管學校或地方政府辦理核
銷;其原始支出憑證,由經費核銷單位留存備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校外會:補助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包括
已付及應付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
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二)聯絡處(經費代管學校代管):本署每學年配合聯絡處工作訪視
,實施成效考核;凡考列優等者,得酌增補助。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獲得本要
點所定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署
,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
已撥付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
令規定者,本署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部分
之補助;已撥付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