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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相關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4578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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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校園安全、防
  制學生藥物濫用之反毒活動(以下簡稱反毒活動)及全民國防教育相
  關業務,以強化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落實全民國防教育,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二)受本署委託代管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
     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
  (三)經本署評選為交通安全教育績優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績
     優學校)。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前項第一款校外會,以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校外會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
     1、反毒活動: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
       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
       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
          急迫性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2)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3)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
          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
          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3、校園安全值班費:
       (1)依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支給表及值勤日數,核
          實支給,並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2)本部分經費,由本署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
       ,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
       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
       百分之九十。
     5、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之
       人事、鐘點及交通經費,由本署依實施計畫審查後核定,
       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
       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
       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經費代管學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七十
       )、直轄市與縣(市)轄區內所有高級中等學校數(占百
       分之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十)、直轄市與縣(市)
       幅員(占百分之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2、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
       依聯絡處需求所申請之金額,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3、聯絡處辦理反毒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5、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以基本額度(占
       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與縣(市)學生人數(占百分之二
       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與縣(市)幅
       員(占百分之二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三)績優學校:以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所需經費,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所需經費,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
       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2、推動校園反毒活動所需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畫審查後核
       定。
     3、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
       由本署依實施計畫審查後核定。

四、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
     1、反毒活動: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計畫及補
       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核。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署所定
          之計畫申請期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
          聘請學者專家協助資料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先完成初審,針對申
          請補助學校實際情況排定接受補助之優先順位。
       (3)地方政府函報本署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順序
          檢附文件、資料:
          A、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B、申請檢核表。
          C、申請補助學校排序表。
          D、學校申請計畫書。
       (4)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
          籌編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5)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者。
     3、校園安全值班費:
       (1)地方政府每月底依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提報各校
          軍訓教官當月值班資料(包括主管核定之值班表、
          當月值班費申請表),完成初審後,將軍訓教官校
          園安全值班費申請核定發放清冊,於次月二十日前
          ,送本署核定。
       (2)本署核定金額後,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1)由本署依據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及前點補助基準補助
          校外會,於前一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函請地方政
          府列入年度預算編列,並送議會審查。
       (2)各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之十二月一日前,檢附學生
          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執行計畫,送本署備查。
       (3)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5、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
       (1)地方政府應依實提報補助需求,依實施計畫所定申
          請期程內,報本署審核。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先審議,針對辦理學
          校實際情況排定協助授課學校。
       (3)地方政府函報本署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順序
          檢附文件、資料:
          A、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B、學校申請計畫書。
       (4)本署依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二)經費代管學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經費代管學校依年度工作需
       要,及本署指定期程,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
       助。
     2、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
       聯絡處依需求,檢附工作計畫、進度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
       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3、反毒活動:聯絡處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活動計畫及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活動計畫及補
       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5、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由經費代管學校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
       助。
  (三)交通安全績優學校:經本署評選為年度績優學校者,依本署指
     定期程,檢附領據,向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學校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實際需要,依本
          署所定期程,檢附計畫書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
          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學者
          專家協助資料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
          籌編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2、反毒活動:依本署所定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活動計畫及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3、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
       (1)學校應依實際需要,經向聯絡處提報補助需求,由
          聯絡處彙整,依實施計畫所定申請期程,並檢附計
          畫書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必要時,得派員進行
          訪視。
       (2)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由本署直接撥付至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其他學
     校。
  (二)聯絡處及校外會應檢附收據,向經費代管學校或地方政府辦理
     核銷,原始支出憑證由經費核銷單位留存備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補助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包括已付及
     應付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次一
     年度補助款額度。
  (二)經費代管學校:本署每學年配合聯絡處工作訪視,實施成效考
     核,凡考列優等者,得酌增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獲得本
     署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補助、反毒活動經費及辦理高級中
     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專案合聘教師實施計畫者,應於計畫結束
     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署,以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
     之重要參考。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
  令規定者,本署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
  或部分之補助;已撥付者,應依規定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